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218號聲請人 蘇煜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泂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體敘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
二、提出支票背面雖有記載相對人預支設計費訂金,惟支票付款人及提出之匯款單匯款人均非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為債權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