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上訴人即原告柏年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新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1,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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