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
原   告  曾高瓊仙 (即 曾一鶚 之繼承人)
       曾一琰 (即曾一鶚之繼承人)
       曾一林 (即曾一鶚之繼承人)
       曾幼蘭 (即曾一鶚之繼承人)
       曾幼瓊 (即曾一鶚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國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曾高瓊仙、曾一琰、曾一林、曾幼蘭、曾幼瓊為原告曾
一鶚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曾一鶚業於民國108年1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有
曾高瓊仙、曾一琰、曾一林、曾幼蘭、曾幼瓊等,有除戶戶
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參。是應由繼承人曾高瓊
仙、曾一琰、曾一林、曾幼蘭、曾幼瓊等為原告曾一鶚之承
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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