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鄭如良 被告 廖森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鍾世芬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