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童 許月霞 關係人 黃錦城
黃錦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黃金昌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金昌(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最後住所:新竹郡竹北庄(原港庄)豆子埔345番地)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金昌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金昌於日據時期受日本徵召入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前往南洋打仗,戰爭結束後全無音訊,迄今未歸。聲請人為失蹤人黃金昌之姪女,為辦理曾祖父 許石進 之遺產繼承事宜,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宣告死亡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中規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並終結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等件為證,並據關係人黃錦城、黃錦海到庭陳述在卷。又失蹤人黃金昌並無光復後初設戶籍之相關資料,而失蹤人黃金昌前於日治時間之最後設籍地,係與聲請人之父 許學添 同設於父母 許見妹 、 黃阿燕 戶內,然聲請人之父許學添光復後初設戶籍,而於民國35年10月1日申報戶口時,登載父母仍存,卻未見同時申報黃金昌之戶籍,此有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107年3月15日函暨檢附之許學添光復後初設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若失蹤人黃金昌於光復後初設戶籍時並未失蹤,當不至於未有光復後申報戶口之情,是堪認失蹤人黃金昌至遲於35年10月1日當時已然失蹤,而依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黃金昌失蹤之時距71年間民法總則修正,已逾10年,屬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之情形,自應適用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失蹤人黃金昌迄今音杏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黃金昌陳報其生存,或知黃金昌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復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堪信為實。查黃金昌係於民國9年(即大正9年)00月00日生,自35年10月1日失蹤,計至45年10月1日失蹤屆滿10年,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併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