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6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東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東昇於民國110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28日止累計655,160元正未給付,其中638,121元為本金;16,741元為利息;2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東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37,223元正未給付,其中35,820元為消費款;1,40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862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38121元陳東昇自民國112年06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5820元陳東昇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