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上訴人 彭語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源 、 彭郭秀卿 、 陳郭愛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