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7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楊仁傑 被告 趙敏治
趙東 和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趙睿彬 被告 趙永揆
趙秋明 趙寰宇 趙俐晶 (原名 趙秀霞趙韋傑 趙莙萌 李千成 李姵蓁 李美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倢欣 律師
林譽恆 律師 吳旭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計算式:(1667×1600+4529×1600)×1/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壹仟元後,原告尚應補繳捌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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