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告祭祀公業 簡萬寧

法定代理人 簡志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代理人 韓昌軒 律師

被告 簡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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