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告祭祀公業 簡萬寧
法定代理人 簡志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代理人 韓昌軒 律師
被告 簡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