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6728號)
一、緣相對人馮惠美分別於(一)民國99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
4%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民國10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及於(二)民國100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07年5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95%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民國10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684,546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