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8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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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8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玉梅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7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玉梅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周玉梅於民國101年6月間某日許」補充為「周玉梅於民國101年6月18日6時許後之該月間某時」、第2行「拾得 楊雯婷 遺失之HTC廠手機1支」補充為「拾得楊雯婷於101年6月18日
6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遺失,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HTC廠牌手機1支」、第3行「予以侵占入己」補充為「予以侵占入己,並插入自己所有之門號0000000XXX號(號碼詳卷)SIM卡使用」;證據部分增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玉梅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於拾獲被害人楊雯婷所遺失前揭價值1萬元之行動電話後,未予返還被害人,反將之據為己用,致被害人受有損害,並肇生被害人生活之不便,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非差,復衡酌其所侵占之上開行動電話,業據被害人領回,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6頁),犯罪所生危害已稍有減輕,被害人於警詢中亦表示不欲提出告訴(見警卷第
6頁),兼衡其自稱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警卷第1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至扣案之門號0000000XXX號之SIM卡1張,雖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所自陳(見偵卷第5頁),惟被告係先將上開行動電話侵占入己後始插入扣案之SIM卡使用,是扣案之SIM卡非供被告犯本件侵占犯行所用,亦非違禁物,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賴易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7238號被告周玉梅女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玉梅於民國101年6月間某日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哈囉市場某處,拾得楊雯婷遺失之HTC廠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員警依手機序號追查使用紀錄,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㈠│被告周玉梅於警詢、偵訊│坦承於上開時、地拾│││中之供述│得上開手機之事實。│├───┼───────────┼─────────┤│㈡│被害人楊雯婷於警詢之指│證明遺失上開手機之│││訴│事實。│├───┼───────────┼─────────┤│㈢│通聯紀錄1份、扣押物品│證明被告侵占遺失物│││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之事實。│││、照片5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檢察官李怡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祺婷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