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159號聲請人 吳美蘭桃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3月4日就任為桃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舊制退休金尚未處理完畢,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65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6個月至111年3月4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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