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8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陳淑君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寶環保科技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伍仟陸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
  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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