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8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陳淑君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寶環保科技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伍仟陸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
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