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黃秀香 訴訟代理人 楊豊三 被告 張威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