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7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炳鐘
馮孫勸陳清益葉國欽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4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炳鐘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副(柒拾陸張)、賭資新臺幣捌拾元均沒收之。
馮孫勸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副(柒拾陸張)、賭資新臺幣捌拾元均沒收之。
陳清益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副(柒拾陸張)、賭資新臺幣捌拾元均沒收之。
葉國欽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副(柒拾陸張)、賭資新臺幣捌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葉國欽行為時滿80歲(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為對於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且被告馮孫勸、陳清益前因賭博案件,分別甫經法院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5000元(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依被告等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陳清益、葉國欽均為小學畢業;吳炳鐘為高職畢業;馮孫勸不識字),自陳家庭經濟狀況(馮孫勸為貧寒;吳炳鐘、陳清益、葉國欽均為小康)、均無業,及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四色牌1副(76張)、現金80元,分別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賭檯上之財物,不問屬於被告等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8條第3項、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4014號被告吳炳鐘男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8樓居新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馮孫勸女8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清益男7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國欽男8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炳鐘、馮孫勸、陳清益、葉國欽各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5日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農村公園之公共場所內,利用象棋花色之四色牌為賭具,4人輪流作莊,莊家發19張牌,其他各家發18張牌,每家拼湊將士象、車馬包、將將將、兵兵兵等牌型把玩,湊齊特定胡數即為胡牌,胡牌者可自其他家獲取新臺幣(下同)10元,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為警於同日8時50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賭資80元及四色牌1副(76張)等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炳鐘、馮孫勸、陳清益、葉國欽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江翠 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各1份及現場照片共4張等附卷及賭資80元、四色牌1副(76張)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炳鐘、馮孫勸、陳清益、葉國欽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檢察官黃彥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