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263號債權人杰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1│41,824元│97年2月29日│百分之5││││起至清償日止││├─┼─────────┼──────────┼──────┤│2│100,597元│97年3月15日│百分之5││││起至清償日止││├─┼─────────┼──────────┼──────┤│3│69,620元│97年3月31日│百分之5││││起至清償日止││├─┼─────────┼──────────┼──────┤│4│14,470元│97年4月15日│百分之5││││起至清償日止││├─┼─────────┼──────────┼──────┤│5│25,490元│97年4月30日│百分之5││││起至清償日止││├─┼─────────┼──────────┼──────┤│6│69,130元│97年5月15日│百分之5││││起至清償日止││├─┼─────────┼──────────┼──────┤│7│97,800元│97年5月31日│百分之5││││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