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56號原告 郭茂林 被告 夏美娜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107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依法對被告進行送達,依前揭法律規定,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