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壢簡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紹弘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4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紹弘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增列「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死亡證明書」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年齡為37歲、學歷為國中畢業、從事服務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因貪圖便利而任意侵占他人遺失之汽車車牌而據為己用,侵害他人財產權及社會治安,且損及車輛監理機關、警察機關對於車籍及車輛管理之正確性;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害人所受損害大小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至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即車牌0面,既已發還予被害人家屬,自毋庸再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4665號被告游紹弘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紹弘於民國109年2月下旬某日22時許,在桃園市楊梅區某處路邊,見 陳金貴 (已歿)所有之自用小客貨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遺落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並將該2面車牌懸掛在其所有因逾檢註銷遭扣留車牌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使用。嗣於109年3月3日20時40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已發還陳金貴之母 鍾國蘭 ),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紹弘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鍾國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保管)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告所侵占上開車牌0面,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證人,此有證人之調查筆錄及贓物領據(保管)單在卷可憑,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係於109年1月下旬,在不詳地點竊取上開車牌0面,涉犯竊盜罪嫌乙節,此部分業據被告堅詞否認,又證人陳稱其不清楚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何時遺失,最後一次見到該車已為數年前,亦不知停放地點,且報告機關未查得被告竊盜之積極證據,自難遽認被告涉有竊盜罪嫌,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檢察官王以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純慧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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