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原告佳成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欽全 被告鴻睿數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淑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6,218元,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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