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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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2號原告 江英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 賴勁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以書面命其於送達起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