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金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金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富選任辯護人林俊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1段第11行關於「 張麗月 」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馨月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1段第11行關於「張麗月」之記載,顯係「張馨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