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年97年度訴字第3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4月20日97年度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