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258號聲請人 王加興
林秋琴 林純輝 黃政雄 陳振強 馬國雄 陳彙依 李亞榛 林芳儀 上九人共同代理人 黃詩琳 律師相對人陽光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徐政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李亞臻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亞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記載錯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聲請人所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狀在卷可按,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