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1號原告 魏炳祥 被告 胡碧章
胡義楠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被告 胡耀卿
胡耀欽 胡余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兩造未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告知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參加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事渉共有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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