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4號上訴人 江家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明 律師
陳偉仁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葉昱慧 律師被上訴人 湯得村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春長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