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智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正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調偵字第117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國正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國正明知「新世紀福爾摩斯:地獄新娘」電影視聽著作,係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取得專屬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佈或公開傳輸前開視聽著作,亦明知「BT」軟體為P2P軟體之一種,其下載檔案之同時,依該程式之通訊協定,會同時將該使用者設定所指定電腦資料夾內之電磁紀錄透過程式上傳分享與其他使用者;竟仍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月5日晚間7時38分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巷○○號住處,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以其申設之寬頻網路連結網際網路,使用「BT」P2P(即網路分享軟體),擅自從速貢論壇網站(http://www.sugobbs.com)討論區匿名使用者「ye.eric」所張貼得利公司享有專屬著作權之「新世紀福爾福斯:
地獄新娘」電影視聽著作電磁紀錄檔案,下載並重製存放在其所有之電腦資料檔案,並於下載過程中公開傳輸該電磁紀錄檔案供不特定人下載。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黃國正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然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上開2罪皆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萬元達成訴訟外和解並經告訴人收訖無訛,告訴人並於105年7月4日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暨和解書影本與本院105年8月29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3號卷第6至9頁、第10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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