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黎洪恩 相對人 蔡正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債務之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抵押權內容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600萬元;清償日期為103年10月17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為無;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為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尚負有債務50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金門縣│金寧鄉│寧湖三││232│旱│1,000.00│全部│││││劃│││││││├───┼────┴───┴───┴────┴─┴────┴───────┤││備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張梨香☆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無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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