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0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在國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地址不詳,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復查被告業於民國102年7月4日出境,有其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故被告之住居所顯非在國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告在國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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