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各減刑如附表編號3、4所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3、4所示等罪予以減刑,併就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1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附表:
┌────┬──────────┬──────────┐│編號│1│2│├────┼──────────┼──────────┤│所犯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加重強盜罪││及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刑法第330條第1項│││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業│有期徒刑8年│││經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犯罪日期│96年1月5日│96年1月7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署9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及案號│字第518號│第179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71號│96年度訴字第1126號││實├──┼──────────┼──────────┤│審│判決│96年4月24日│96年6月28日│││日期│││├─┼──┼──────────┼──────────┤│確│法院│板橋地方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971號│96年度訴字第1126號││決├──┼──────────┼──────────┤││確定│96年5月25日│96年12月18日│││日期│││├─┴──┼──────────┼──────────┤│依中華民│已減刑│不符合減刑條件││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3│4│├────┼──────────┼──────────┤│所犯罪名│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及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3款、第4款│├────┼──────────┼──────────┤│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月7日│96年1月9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及案號│第1795號│第179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26號│96年度訴字第1126號││實├──┼──────────┼──────────┤│審│判決│96年6月28日│96年6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26號│96年度訴字第1126號││決├──┼──────────┼──────────┤││確定│96年12月18日│96年12月18日│││日期│││├─┴──┼──────────┼──────────┤│依中華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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