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13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丙○○○○○○、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依台端所提資料所示,支票(票號:BU0000000)之背書人為 陳秀惠 而非乙○○,請釋明得向乙○○請求之依據,若為誤繕,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