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簡字第26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文卿
被告 李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俊傑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俊傑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子即被繼承人黃俊傑於民國109年6月2日、110年6月25日分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下分別稱第1筆借款及第2筆借款),第1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2日起至112年6月2日止,第2筆借款期間則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借款利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機動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1.845%);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第1年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第2年起按前開之約定利率計息,惟補貼期間若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或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情事時,被告應自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日起按上開利率計息;如被繼承人黃俊傑對原告有任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繼承人黃俊傑就第1筆借款、第2筆借款,分別自110年12月2日、110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第1筆借款尚積欠本金6萬259元、第2筆借款尚積欠本金10萬元,合計16萬259元未清償。嗣被繼承人黃俊傑於110年12月27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故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俊傑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收款項呆帳帳務資料查詢單、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機動利率查詢單、被繼承人黃俊傑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4月25日 高少家宗 家字第1120005572號函等為證,並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佐,經核無誤,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俊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