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2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豐 代理人 劉東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洸欣科技有限公司陳珷洸黃雅欣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之代理人劉東沿之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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