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駿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鐘駿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7月22日凌晨2時許,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不詳方式破壞告訴人 林炳昇 位在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弄0號住處2樓陽台之白鐵製鐵門,並侵入該住處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之戒指1只、金飾1批(含項鍊、戒指、手環、耳環)、項鍊2條、現金新臺幣55萬元、美金1,000元等財物得逞,被告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留在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村和平路30巷之巷口把風。嗣因告訴人於翌日晚間9時許返回住處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0年7月7日繫屬本院,因被告罹病不能到庭,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在案,嗣被告於本案繫屬後業於112年1月30日死亡乙事,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嘉義縣私立 長松 護理之家112年3月10日長松字第112003010號函暨所附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死亡證明書(本院103年度他調字第1號卷第163至165頁)各1份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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