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安榕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安榕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