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05號原告 盧雅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彭怡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訴
之聲明第一項求為被告應各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本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請求之金額應為100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查訴之聲明第二項求為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分之一版面(不限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各一日,係屬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4第1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元=13,90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欠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陳報侵權行為地。
㈢提出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商登記證組織證明文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謝盈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