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曾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已將對相
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經以信函通知相對人,然遭
退件,乃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相對人設籍於嘉義縣○○鄉○○村000鄰○○0號之121,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又相對
人確實仍住在上址等情,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07年1月
25日嘉民警偵字第1070002307號函在卷可查,難認相對人處
於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意思表示之情形。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顯有不符,其
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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