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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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278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學穎 、 劉衛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劉衛人身分證字號:「000000000號」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劉衛人(住○○市○區○○街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劉衛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是否對債務人劉學穎請求?(因劉學穎已於民國112年4
月17日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