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88號上訴人 江雪琪 被上訴人 蕭友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柒仟貳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