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長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百年度偵字第四八六四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年度聲沒字第三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領帶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一百年度偵字第四八六四號被告葛長祿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因犯罪嫌疑不足,經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GUCCI領帶一條,經商標權人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及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各一紙附卷可稽,屬於商標法第八十三條所規定應沒收之物,為此,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單獨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而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係「專科沒收」之規定,被告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商品確係仿冒商標商品,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九十八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法類第五號參照)。
三、經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四八六四號偵查有關被告葛長祿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檢察官於同年五月十九日因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為不起訴處分,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押之仿冒「GUCCI」商標之領帶一條係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此有告訴代理人 黃文通 之警詢筆錄、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上開仿冒物品之相片、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均附卷可參,是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領帶一條,確屬商標法第八十三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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