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29號原告 黃山虎 被告 陳氏玉 饒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因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12日對戶籍地送達(寄存),並於105年6月23日對於居所地為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1件在卷,其訴既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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