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19號原告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原告庚○○
1己○○戊○○甲○○原告與被告丙○○、乙○○、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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