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51號聲請人 洪堯昆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福壽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洪堯昆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福壽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名稱為「財團法人福壽社會福利基金會」及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62、63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福壽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有修正變更捐助章程之名稱及內容必要,爰檢具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決議,新舊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及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函,聲請裁定准為修正變更捐助章程之處分等語。
三、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5月8日召開第14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2、3、15條,有該次會議紀錄影本及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107年6月21日衛授家字第1070012264號同意函影本在卷可憑。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請變更捐助章程如主文所示,爰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