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96號聲請人 孫啓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9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統一黑馬基金│11-D0-00-0000000-0│1│3000│││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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