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再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再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九一號
再審原告 袁世傑 再審被告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由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本院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五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五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再審原告不服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本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號),前曾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一併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而關於對本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八號確定判決再審部分,經本院以七十七年度台再字第六○號判決記載:「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確定判決就事實審法院(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如再審原告所稱非虛,揆諸首揭說明,亦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當否之問題,要與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是否錯誤無涉」而予以駁回;關於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下稱台南高分院)七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號確定判決再審部分,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四四號裁定移送台南高分院,爾後雖亦經台南高分院以八十四年度再字第二八號判決駁回,但再審原告對於台南高分院八十四年度再字第二八號判決提起上訴,原確定判決竟謂:「當事人如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僅得對第三審法院之判決為之,……茲上訴人(指再審原告)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僅得對本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八號判決為之,乃上訴人竟一併對該第二審判決為之,自非法之所許」云云,而駁回再審原告對台南高分院八十四年度再字二八號判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之規定,且與本院七十七年度台再字第六○號判決之意旨相矛盾,有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之違法。又台南高分院七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號判決因認事用法均有違誤,其承辦法官已被司法院懲戒在案,茲原確定判決竟謂:「……經本院認該第二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指再審原告)再審之訴……仍應維持」云云,亦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等語,為其所持之理由。
惟「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參照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審法院以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而維持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者,當事人如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僅得對第三審法院之判決為之。」本院著有六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茲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認定再審原告對於再審被告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示駁回再審原告此部分之上訴。依上說明,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本院亦著有八十年度台再字第一三○號判例。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以台南高分院七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號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八號判決認該第二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而予駁回,有各該案卷可稽,則再審原告如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依首開說明,僅得對本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八號判決為之,而雖因再審原告係以同一理由併對台南高分院七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先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關於再審事件管轄之程序規定將之移送於台南高分院,嗣經台南高分院八十四年度再字第二八號判決依其審理結果,以:再審原告所主張者係事實審法院就證據之取捨、事實之認定,行使職權之問題,而與台南高分院七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號判決是否適用法規顯然錯誤無涉,予以駁回,經再審原告提起上訴後,原確定判決則依前揭判例意旨,認台南高分院八十四年度再字第二八號判決之理由雖然與該意旨不同,但結果並無二致而予維持,經核其適用法規並無錯誤。另原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認定再審原告一併對台南高分院七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號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非法所許,其上訴不能認為有理由,而於主文諭知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依上說明,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均非有據。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