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彰化縣私立聖家啟
智中心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臺灣省私立慈愛殘障教養院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彰化縣私立聖智啟智中心共同代表人 蘇耀文 上列原告因使用牌照稅法事件,不服彰化縣政府105年4月12日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105年4月14日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3件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玆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誤列彰化縣政府為被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且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名稱、住居所、所在地或事務所。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含繕本或影本乙份)共二份。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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