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告馬玉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榮 被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原告係依據兩造所簽訂商品寄售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商品寄售契約書第12條附款載明:
「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商品寄售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