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00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丞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違約金請求利率之依據,並表明其起算之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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