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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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湘儀 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相關資料如本院104年11月12日彰院 恭民孝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庭通知之說明所示事項一至十二項目所示,前經本院於該通知主旨定期命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4年11月1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通知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仍有下列事項未為補正:「一、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二、請提出親屬系統表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三、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01-103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務必先補摺)。四、陳報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及說明有無保單價值及依約已經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或金額之證明文件;若皆無,亦應具狀陳報說明『無』上開事項。五、請依本院『更生償還計畫』及『償還計畫表』表單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及更生方案到院。」,代理人於104年11月25日並具狀表示「鈞院命補呈之資料,因無法聯繫聲請人,恐無法補正」等語(本院卷第44頁),顯已無法補正上揭事項,揆諸首開說明,依法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曉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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