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8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皓喆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祥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萬7,0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