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詐欺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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